山西大同案可能不冤但司法实践中案冤错太多了!
时间: 2025-07-05 06:28:06 | 作者: 拉链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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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7-05 06:28:06 | 作者: 拉链系列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常关注的“订婚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该案一审二审均引发了社会舆论热议。二审以监控显示女方逃离时被拖拽回房、DNA混合分型证实暴力行为、席某某在通话中承认“”事实这些证据链回应舆论。但部分网民依然难以接受“订婚”的判决。
案情实际上并不复杂。2023年1月,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席某某支付10万元彩礼及金戒指。次日下午,席某某在婚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手臂出现淤青,事后点燃窗帘呼救并报警。男方则坚称双方自愿,是女方事后因彩礼追加未果而诬告。
若二审公布的证据为真,该案实际上并不算冤。订婚不等于性承诺,连婚内都可以成立罪,订婚后的强制性行为当然可构成罪。而且罪的既遂标准也不是处女膜破裂。但这起案件并不是仅因有了婚约的“订婚”而被热议,而是暴露出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对罪的裁判中存在的“并未完全排除合理怀疑”就降低证据标准认定既遂的问题。
这起案件定罪的核心争议在于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插入性行为。目前既遂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因为被害人母亲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其真实性依赖于被害人陈述。床单精斑仅能证明有性接触,但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插入行为,也就是说认定“既遂”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完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网民的情绪汹涌,一方面反映的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现实中确实有类似的疑似冤案。群里有位朋友说,他们那里有一个案件,男方安徽人,女方甘肃人,恋爱5年,彩礼给了38万,同居多次,因房产不加名字,报警,嫌疑人现在取保候审。人们担心的是此类因利益目的诬告。
我很少办案件,也很少因此类案件撰文,因为案件本身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很多证据涉及隐私。但这些年耳闻目睹同行办的一些案件,诸如后因男方不给钱而报、女方酒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报警、“准夫妻”发生关系后以彩礼不够而报,层出不穷。而我们代理的案件里,就有海南的“女上位”,及广东的KTV仙人跳案。
我们团队承办的 “海口案”,女方和男方以女上男下的发生性关系,女方陈述被侦查人员明显诱导,案件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经过四次审理程序承办法官却被莫名更换三次,而历时三年多海口中院最后还是作出有罪判决,非常武断。
案件情况:陈某与女方互生暧昧,女方有男友,在犹豫不决绝的情况下选择和男友分手和陈某在一起。案发前,女方连续三天邀请陈某到家中留宿,双方亲热发生性关系。而事后女方提出想和陈某继续保持现状,自己还可以和前男友复合,陈某不同意发生争执。女方闺蜜到场协调后该事相继被同学、前男友和父母知道,女方父母碍于面子报警,之后陈某被抓。而女方父母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两次出具谅解书,女方更以绝食的方式要求办案机关给陈某取保。
1、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女上男下”,难以证明女方被迫。女方陈述中也无显著的反抗行为,案发晚上周围邻居都在家,女方并没有大声呼救、砸墙。女方陈述“陈某用手脚把我压在客厅的沙发上,用手抓着我的双手放到我的头顶上,不让我反抗,用一只手把我的身上的裤子和内裤给扯下来丢到很远的地方,又把他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掉,脱掉裤子后他就自行把避孕套带到自己的生殖器上”,试想陈某如何能一只手抓住女方的双手并举过头顶,用另一只手脱掉女方衣物、自己的衣服、带好避孕套,同时还能使女方不能反抗?相反,女方却认可陈某说的以“公主抱”的方式把她抱到房间,双方在床上坐立相互拥抱以“女上男下”姿势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女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依然和陈某保持联系。女方父母了解实情后一反常态表示对陈某被抓很愧疚,这完全不是正常案家属的表现。
2、女方实际仅第一次笔录陈述过双方发生关系的具体过程,第二次笔录时隔三年,虽陈述有拒绝和反抗,但执法记录仪显示陈述受到了侦查人员诱导,直接说“你是怎么拒绝、反抗的,有三个点是吧”,然后女方回答“一、二、三点”,这明显在做笔录之前侦查人和女方沟通好答案。而发回重审后,女方闺蜜出庭作证,证实二人确实长期保持暧昧关系,她也认为他们就是在谈恋爱,并且承认当时也并没有强迫的证据,而是因为被女方前男友知道后才不得不报警的。也就是说,该案的有罪证据其实只剩下女方不稳定的陈述,根本形不成证据链。
陈某在未立案前就以嫌疑人身份被传唤,陈某的讯问笔录,两名证人询问笔录均形成于被害人的笔录之前,而这两名证人又是在同一间办公室重叠的时间接受询问取证。陈某也提出被传唤后多份讯问笔录系辅警一人取证,对此办案机关一直不出示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案发后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的笔录直到发回重审后才提交,在勘验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也未依法录像。现场提取的衣物等物证没有分别包装,提取过程没有详细记录,没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注明情况。现场是两名男性侦查人员勘验,居然记录了对“擦拭物”进行了“提取送检”。现场勘验照片有的在白天拍摄,有的在晚上拍摄,不是在同一时间,侦查人员出庭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陈某家属多次反映案件存在人为干预,审核检查起诉时有六个检察官讨论后认为证据不足应当放人,案件是经领导批示后逮捕。之后检察人员更是哄骗陈某认罪认罚可以取保后不起诉,相关笔录被证实违法最后被依法排除。四次审判程序合议庭成员多次变更,一审更换一次,发回重审更换一次,再上诉开庭之前又更换一次。案件在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作出之前还有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冒充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打听案件情况,询问陈某家庭背景。这一系列的程序违反法律,合议庭成员被莫名变更情况让家属深感案件蹊跷,仿佛有一只无形的手操纵案件办理。在案件申诉阶段,家属更是发现二审开庭前临时更换的审判长甘某萍牵涉海南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罪一案,这让家属坚定认为案件被人为干预。
2015年11月19日晚,何某钟经天棠KTV的“公主”(娱乐场所女服务员)柳某联系、介绍,共同前往喜乐KTV照顾“公主”朱某的生意。在包厢内,朱某为何某钟提供了“打飞机”服务。事后,何某钟支付给柳某800元离开,柳某仅转交给朱某300元。后朱某不满,报警称事发当晚其在包房卫生间内遭到何某钟。何某钟家人后支付被害人朱某一方3万元钱后,朱某撤案。时隔多年,时任该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落马,主动供述当年何某钟的家人找其帮忙处理过此事。2022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重新立案侦查。该案经一审、二审,何某钟被公诉人口中“不完美的被害人”完美地送进监狱服刑。
本案的证据就属于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在被害人借由易实施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1.朱某陈述疑点重重,其陈述自己因何某钟强迫其发生性关系,便跑进卫生间。案发地是娱乐场所,且是朱某熟悉的工作环境,当时她有条件反抗、呼救或者报警。但是,她并没有这样做,发生关系的卫生间就在包间房门处,为何不从近在咫尺的包房门跑出去,而选择进入更加私密的卫生间?
在当时的环境下,朱某完全具有反抗、呼救的条件,而且其被后的反应也异于常人。其陈述被后,待何某钟结账离开,便邀约小姐妹前来A5房间喝未喝完的酒,唱歌玩乐,通宵达旦,并且和柳某迅速删除能够证明她系被的微信聊天记录,理由是怕别人明白此事。但微信聊天记录是私密的,如自己不向他人出示,他人怎会是得知她被“”。
2.根据朱某陈述的过程非其主动配合,何某钟不能独立完成。朱某陈述被时,何某钟采取的是背后插入的。根据其当时的穿着分析,如其不配合,完全不可能实施得了。证人证言证明当晚朱某身着KTV工衣,下装是包臀裙,后面有隐形细拉链,不熟悉裙子的人一般找不到拉链位置。裙子有防偷窥内档,有安全裤。为显示身材,裙子是量身定做的,包臀很紧,“公主”自己脱穿时,尚且需要站立并闭合双腿、收臀才能完成。如果打开双腿或者身体弯曲,根本脱不下来,穿上后也掀不上去。
但是,本案《人体损伤所致程度鉴定书》、朱某陈述及柳某证言证明,作为被害人的朱某当晚身着工装,“”发生后其衣衫完整,也没破,身体并没有一点伤痕。朱某陈述何某钟一只手按住她的背部,用另一只手很快就撤下了她的裙子和内裤。但短裙背后的细拉链本就不容易脱掉,何况如朱某陈述她还在挣扎、反抗,何某钟又怎能单手、快速脱下她的裙子,且保证衣、裤、袜丝毫无破损?由此可见,除非朱某主动配合脱去裙子、内裤,性行为无法发生。
采用背后进入的时,被害人仅需轻微扭动臀部、紧闭双腿或站直,性侵行为便没办法完成。当时,朱某神志清醒,其陈述其双手扶在马桶上,说明其双手没有被控制,即使何某钟一只手按住其背部,其双手也可以反抗,臀部也可以扭动以阻止侵害发生,可见发生性行为时,朱某显然是配合的。
3.案发当晚,房间实际消费496元。然而,何某钟支付的费用远超出实际消费,扣除496元,其另外支付的800元费用远超出朱某正常获得的300元报酬。因此,并不能排除何某钟支付给朱某其他服务费的可能性。但二审法院将朱某认定为工作内容为负责打扫包间卫生,帮助点歌、点酒的服务员,进而臆断其不可能与何某钟发生易。但根据证人证言证明朱某长期在 KTV 做“公主”,如果“公主”的工作就是简单地诸如打扫卫生这样保洁的工作,为何会有 300 元的小费?何某钟又何必要支付她 800 元的费用?何某钟一晚上花一千多只是单独去唱个歌吗?
4.公诉人称“被害人是不完美的被害人”,但仅仅是不完美吗?证人证言证明,朱某本身不洁身自好,混社会为生,未婚生子,专门找一些公职人员或者社会老板为目标,和这些人发生性关系后向他们勒索钱财,作为自己吸毒和生活的费用。朱某陈述案发次日,她按照柳某给的何某钟的手机号码,给何某钟发过短信,内容为她将带有何某钟的内裤保存了,但何某钟未回复,当晚,她便去报警。事实是,柳某给朱某的手机号码并非何某钟的。那么朱某事后发短信的目的是什么?又为何在短信发送后,等了几乎一天才去报警,她在等什么?为何又在得到何某钟家人给的3万元钱后,火速撤案?检察官、法官对此不好奇吗?不怀疑吗?
5.依据检材来源不清、提取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定案。何某钟供述当时朱某为其“打飞机”,后来朱某又脱去裙、裤,让其从后面在她大腿根部磨蹭,之后离开。当年法医对朱某进行拭子的提取,将提取自口、穹隆的3支棉签混同包装在一起,导致拭子之间相互污染,实际无法确定何某钟是否插入及的具置。结合何某钟供述的,不能排除他在朱某体外后,沾染在朱某内裤及外阴的可能性。但,此鉴定依旧成为认定何某钟既遂的依据。
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冤错案多发,案也是冤错案的重灾区。而且,因为不公开审理,很多冤屈无法为外人道。该类案件过于倚赖被害人口供,但准确认定事实应注重对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生物学痕迹、人体损伤所致程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案发后的状态、报警时间等间接证据的审查,深究客观证据。同时,更需运用经验和逻辑法则全面审查案件,是否顺应常理,是不是满足逻辑,以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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